(2015)永民初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沈秋容与张剑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秋容,张剑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960号原告沈秋容,女,成年,住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吴福琪,男,住龙岩市永定区,系原告沈秋容丈夫。被告张剑炜,男,成年,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秋容与被告张剑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秋容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15000元赔偿款,双方纠纷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秋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沈秋容负担。审判员 范 志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阙珊(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