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丁光英、丁阳春等与陈勇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勇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丁光英,丁阳春,曹红权,曹红普,邓永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38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勇斌。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大道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楼。负责人伍晖,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光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阳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红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红普。以上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万娟,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永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湘支公司,住所地临湘市路中城中北路13号。负责人杨玲利,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勇,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岳森,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勇斌、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丁光英、曹红普、曹红权、丁阳春、邓永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湘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城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华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又于2015年8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华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且中华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并未预交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春龙审 判 员 吴圣岩代理审判员 肖芝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