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执民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成根与叶长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成根,叶长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庆执民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张成根。被执行人叶长民。本院在执行(2015)丽庆荷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张成根与叶长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叶长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成根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纠纷款人民币3103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的,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根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长民尚欠申请执行人张成根纠纷款人民币31030元及利息一时无法执结,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庆执民字第49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瑞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