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洞商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洞头县诚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洞头西麦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沈吉堂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洞头县诚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洞头西麦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沈吉堂,杨乡弟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洞商初字第481号原告:洞头县诚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头县北岙街道车站路65号二楼。法定代表人:颜贻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宇辉,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晗,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洞头西麦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头县南塘工业区园区北路。法定代表人:项有可,总经理。被告:沈吉堂。被告:杨乡弟。本院在审理原告洞头县诚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洞头西麦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沈吉堂、杨乡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洞头县诚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乡弟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八甲村的房产予以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洞头县诚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被告杨乡弟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八甲村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送达之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灵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明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