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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法民二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陈秀珍与卢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珍,卢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四法民二初字第172号原告陈秀珍,女,汉族,广东省肇庆市人,住肇庆市鼎湖区。公民身份号码:×××442X。委托代理人冯松斌,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俊杰。被告卢玉玲,女,汉族,广东省四会市人,住四会市城中街道城东居委会桥下一巷二座6号(现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0021。原告陈秀珍诉被告卢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秀珍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松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秀珍诉称:2014年7月28日,被告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了452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并出具借据。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被告应于2015年7月28日前一次性还清本息。但在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清偿借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清偿借款和利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452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4年7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一份;2、借据一份。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陈秀珍与被告卢玉玲是朋友关系。2014年7月28日,被告以生意周转困难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50000元,后被告将4800元作为一年利息预先归还给原告。因被告生活困难,原、被告协商一致:4800元作为被告归还原告的本金,被告实际借款452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28日至2015年7月28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当一次性还清本息。并于当日,由原告的女儿李彩君对上述协商的内容写下借据,原、被告分别签名按指模。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因多次向被告要求归还借款,但被告至今未还清本息,原告遂起诉至法院。另查明,原告陈秀珍于2015年8月31日由肇庆中顺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要求查封被告卢玉玲位于四会市城中街道高观西路十座18号(六楼)房屋(产权证号:C4××61)中占有的份额。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肇四法民二初字第1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卢玉玲与骆汉民共有的位于四会市城中街道高观西路十座18号(六楼)房屋(产权证号:C4××61),保全金额以45200元为限。本院认为: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而向原告借款,双方因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借款的金额为45200元,提供了有被告签名并且按指模的借据予以证实,因此本院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金额为452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由于原告在诉状中写明原、被告曾口头约定利息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后又在庭审中陈述约定的利息为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卢玉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放弃了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玉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借款45200元给原告陈秀珍。二、驳回原告陈秀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65元,财产保全费472元,合共937元,由被告卢玉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