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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超越实业有限公司、超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超越实业有限公司,超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强广剑铝业有限公司,浙江宁帅实业有限公司,吴子广,应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176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法定代表人丛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慈玲,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超越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子广。被告超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子广。被告浙江强广剑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子强。被告浙江宁帅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平。被告吴子广。被告应丽。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杭州分行)诉被告浙江超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越实业公司)、超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越集团公司)、浙江强广剑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广剑公司)、浙江宁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帅公司)、吴子广、应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基于涉案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等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超越实业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2、被告超越实业公司支付原告利息953796.72元、逾期罚息17783.33元、复利29618.15元(暂计至2015年8月5日,此后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3、被告超越实业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3万元;4、被告超越集团公司、强广剑公司、宁帅公司、吴子广、应丽对被告超越实业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超越实业公司、超越集团公司、强广剑公司、宁帅公司、吴子广、应丽未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借款人:超越实业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1日。合同执行利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年息6.6%,浮动利率。逾期利率标准:逾期罚息利率按约定利率上浮50%。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还款情况:每月20日结息,最后结息日为贷款到期日。利息支付至2014年10月20日。2014年10月21日支付4.60元,其余款项未付。至2015年8月5日,尚欠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953796.72元、逾期罚息17783.33元、复利29618.15元。担保情况:被告超越集团公司、强广剑公司、宁帅公司、吴子广、应丽对被告超越实业公司的涉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另查明,原告于2015年8月5日与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代理本案事宜,并支出律师费30000元。本院认为,双方金融借款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人应当归还贷款本息,各保证人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超越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浙江超越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人民币953796.72元、逾期罚息人民币17783.33元、复利人民币29618.15元(逾期罚息及复利皆暂计至2015年8月5日,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浙江超越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超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强广剑铝业有限公司、浙江宁帅实业有限公司、吴子广、应丽对被告浙江超越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95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皆由被告浙江超越实业有限公司、超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强广剑铝业有限公司、浙江宁帅实业有限公司、吴子广、应丽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695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程留会审 判 员  陈维专人民陪审员  徐雅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