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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4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成都成华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与谭静、黄祖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4409号原告成都成华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程耀贵。委托代理人胡嘉,男,汉族,成都成华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告谭静,女,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郫县。被告黄祖英,女,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成华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谭静、黄祖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成华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成华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按规定征收的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成都成华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