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梧州市委老干部局招待所与邱东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826号原告梧州市委老干部局招待所,住所地梧州市北环路12号。法定代表人黄江海,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黄敏然,该局职员。被告邱东坤。原告梧州市委老干部局招待所诉被告邱东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梧州市委老干部局招待所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5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经协商,被告邱东坤已自动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梧州市委老干部局招待所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梧州市委老干部局招待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梧州市委老干部局招待所负担。审判员 范天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