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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汤占功、董玉梅与山东九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玉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占功,董玉梅,山东九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玉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796号原告汤占功。原告董玉梅。被告山东九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圣军职务经理被告朱玉河。本院受理原告汤占功、董玉梅与被告山东九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汤占功、董玉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董玉梅用于担保房产一处(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