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汤占功、董玉梅与山东九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玉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占功,董玉梅,山东九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玉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796号原告汤占功。原告董玉梅。被告山东九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圣军职务经理被告朱玉河。本院受理原告汤占功、董玉梅与被告山东九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汤占功、董玉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董玉梅用于担保房产一处(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