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执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田波申请逢洪、陈志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裕执字第00841号申请执行人:田某。被执行人:逢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2015)冀石太证经字第2070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973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振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振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