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执一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山东邹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国友、孙俊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邹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国友,孙俊玲,郑伟江,刘士云,郑兴田,陈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一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邹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长山镇范公路***号。法定代表人鞠斌,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国友,居民。被执行人孙俊玲,居民。被执行人郑伟江,居民。被执行人刘士云,居民。被执行人郑兴田,居民。被执行人陈立华,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邹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国友、孙俊玲、郑伟江、刘士云、郑兴田、陈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八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1000000元,已执行/元,尚欠1000000元,经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执行,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光审判员 张建民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