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白民初字第05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建白民初字第05281号原告蔡某某,女,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告李某,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三家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秀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