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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白民初字第05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建白民初字第05281号原告蔡某某,女,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告李某,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三家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秀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