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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程国与秦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国,秦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195号原告程国,男,1962年9月19日生,汉族,工人,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秦江,男,42岁,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国与被告秦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国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00元,减半收取10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