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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2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某锋与富燕达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394号原告张某锋,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富燕达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锋诉被告富燕达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锋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英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翔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