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2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某锋与富燕达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394号原告张某锋,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富燕达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锋诉被告富燕达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锋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英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翔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