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商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黄尹与谢燕君、缪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尹,谢燕君,缪永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商初字第977号原告:黄尹。委托代理人:林欣榆,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宗杰,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燕君。被告:缪永波。本院在审理黄尹诉谢燕君、缪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尹经本院通知后,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黄尹自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黄尹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梅婉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翁玉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