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朱尾玉与陈细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尾玉,陈细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606号原告:朱尾玉。被告:陈细绒。原告朱尾玉为与被告陈细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新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尾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细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尾玉起诉称:2014年10月22日,被告称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4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从借款之日起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原告履行了支付义务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4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朱尾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原、被告身份证,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2、借条,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4000元的事实。被告陈细绒未作答辩,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于2014年10月22日以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14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另认定,原、被告之间对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未作约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4000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4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由于原告提供的借条上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内容,原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有约定利息,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细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朱尾玉借款1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1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陈细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新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晓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龙港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20×××74,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