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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执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洪继香、吴杰与赵丽春支付令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继香,吴杰,赵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295号申请执行人洪继香,女,汉族,1972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申请执行人吴杰,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丽春,女,汉族,1976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督字第00007号支付令,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丽春位于安庆市开发区鑫园小区的车库一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大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