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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左成欢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卓丽陶瓷店(经营者李丽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成欢,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卓丽陶瓷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左成欢。诉讼代理人闻美媛。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卓丽陶瓷店。经营者李丽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成欢(下称原告)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卓丽陶瓷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成欢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左成欢负担。审判员  苏锦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雪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