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廖接生与安徽德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接生,安徽德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061号原告廖接生。委托代理人廖春勇,湖北知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梦蝶,湖北知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安徽德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际运。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接生与被告安徽德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接生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接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廖接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谈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