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陵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德州市陵城区边临镇人民政府与侯爱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边临镇人民政府,侯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陵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边临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田兆文,镇长。被执行人侯爱华,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边临镇。本院在执行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德州市陵城区边临镇人民政府与侯爱华支付令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本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陵民督字第17号支付令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玉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