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2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纪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2419号原告:纪成金,女。被告:王绍民,男。原告纪成金诉被告王绍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青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成金、被告王绍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纪成金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经政府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常以种种理由多次暴力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分割共同财产。被告王绍民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感觉感情还没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2003年1月17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偶有打闹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离家。后原告以被告经常对其殴打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庭审中,原告未就其主张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情形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时间较长,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常有打闹致使夫妻之间存在隔阂,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另,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纪成金与被告王绍民离婚。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纪成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金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