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2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何光绪与重庆市聚财物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光绪,重庆市聚财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2134号原告何光绪,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桐梓县。被告重庆市聚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岩一村88号附39号,注册号500106000162703。法定代表人李薇,重庆市聚财物流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光绪与被告重庆市聚财物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光绪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光绪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何光绪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光绪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一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