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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641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建明,石家庄市藁城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丽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明、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我和被告张某某于2014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5年农历2月26日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行结婚仪式。2015年,我与被告张某某解除同居关系。我与被告张某某在举行结婚仪式前,我给被告购买了三金,并给付定亲礼、彩礼等。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张某某应当予以返还。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某返还彩礼80000元,三金(价值11500元)。被告张某某辩称,诉状上写的对,订亲礼和彩礼数额都对;三金分居以后我没拿走,在原告家放着。因为我父母去世较早,是个孤儿,如果法院判决我返还彩礼,请考虑尽量少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5年农历2月2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原、被告同居前,原告按农村风俗给付被告彩礼款共计80000元。2015年7月,双方分居至今。另查明,被告父母去世较早,是个孤儿。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虽然按照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原告徐某某请求被告张某某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符合上述规定,但考虑原、被告双方事实上已按风俗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且被告父母去世较早,被告在解除同居关系无依无靠,返还的数额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酌定为60000元。原告给付被告的三金,应视为男女交往过程中的赠与行为,原告要求返还三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给原告徐某某彩礼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26元,被告张某某负担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新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