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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崇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金丽与朱啸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丽,朱啸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崇民初字第573号原告:徐金丽。被告:朱啸煜。原告徐金丽诉被告朱啸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金丽负担。审判员  朱卫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