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立民终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周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立民终字第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无业。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小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经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孙清莲代理审判员 马立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寇 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