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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立民终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周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立民终字第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无业。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小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经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孙清莲代理审判员  马立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寇 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