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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龙民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单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龙民初字第00550号原告单某,居民。被告徐某甲,居民。原告单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某诉称,我与被告徐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7年4月15日生男孩徐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在外有第三者,又不顾及家庭;在2011年6月被告为第三者而对我实施家暴,后经亲属劝解,我原谅了被告,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但之后被告仍我行我素,现我已与被告分居近4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徐某甲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单某与被告徐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7年4月15日生男孩徐某乙,现在盐城市技师学院读书;2010年4月,因被告在外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为此,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11年6月4日,双方再次为被告有第三者之事双方发生矛盾,后在亲属的劝解下,原告对被告的行为进行谅解。2015年6月24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协议书等证据存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虽然婚后被告存有一定的过错,但考虑到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一男孩,双方均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妥善处理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被告更要倍加珍惜与原告间的夫妻感情,要改正不恰当的生活方式,要忠实和尊重原告。故综合考量,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单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汉华代理审判员  张蓉蓉人民陪审员  徐洪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爽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