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二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安光龙与周香兰、柳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光龙,周香兰,柳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二初字第94号原告:安光龙,男,朝鲜族,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代理人:马光天,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香兰,女,朝鲜族,住珲春市。被告:柳健,男,朝鲜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光龙与被告周香兰、柳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光龙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光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其他费用100元,共计875元由原告安光龙负担。审 判 长 孙 博代理审判员 于 婷代理审判员 金美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