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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二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安光龙与周香兰、柳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光龙,周香兰,柳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二初字第94号原告:安光龙,男,朝鲜族,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代理人:马光天,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香兰,女,朝鲜族,住珲春市。被告:柳健,男,朝鲜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光龙与被告周香兰、柳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光龙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光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其他费用100元,共计875元由原告安光龙负担。审 判 长 孙 博代理审判员 于 婷代理审判员 金美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