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开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晓春与罗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春,罗永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王晓春。被告罗永清。原告王晓春诉被告罗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春、被告罗永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春诉称:被告罗永清以门市经营缺少资金为由分多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7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50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500000元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罗永清辩称:借款属实,暂时无能力还款。经审理查明,被告以门市经营缺少资金为由分多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7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50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500000元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出具的借条、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人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应当按约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永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晓春借款500000元。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罗永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8800元。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研第3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