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小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会云与段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小字第170号原告王会云。被告段秀,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云诉被告段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会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会云承担。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乃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