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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周德旺与苍梧县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梧州市亿达建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旺,苍梧县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梧州市亿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周德旺。委托代理人唐保定,律师被执行人苍梧县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西南大道378号A幢01号。法定代表人周志宇,经理。被执行人梧州市亿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三路48号C幢四单元302房。法定代表人张奇南,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苍梧县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梧州市亿达建筑有限公司所有财产被其他法院查封处置,现因被执行人苍梧县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梧州市亿达建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也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汉武审 判 员  甘 宇代理审判员  叶海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覃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