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非审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与杨庆东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非审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邢台市中兴西大街366号。法定代表人刘银亮,区长。委托代理人张占辉,邢台市桥西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庆东。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邢西政决补字(2014)第3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申请事由:邢台市桥西区后炉子社区城中村改造已列入邢台市区城建工程计划,改造范围是前炉子大街以北、建设大街以南、守敬路以西、冶金路及建工花园以东和桥西公安分局以北、市二建以南、守敬路以西、体委家属院以东围合地块。A区征收范围是前炉子大街以北、建设大街以南、守敬路以西、冶金路及建工花园以东和桥西公安分局以北、市二建以南、守敬路以西、体委家属院以东围合地块(不含多层楼房),涉征324户,涉拆建筑面积约8万平方米。为维护公共利益,加快推进后炉子社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邢西政决字(2013)第5号《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后炉子社区城中村改造A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该决定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前炉子大街以北、建设大街以南、守敬路以西、冶金路及建工花园以东和桥西公安分局以北、市二建以南、守敬路以西、体委家属院以东地块内(不含多层楼房)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的房屋位于邢台市桥西区后炉子259号(产权证邢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在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因与被执行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2014年3月14日,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邢西政决补字(2014)第3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确定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案。被执行人对该补偿决定不服,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7月2日邢台市人民政府作出邢复决字(2014)第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房屋补偿决定。被执行人对该复议决定仍不服,向沙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3月1日沙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沙行初字第8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执行人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10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邢行终字第17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该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邢西政决补字(2014)第3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公平补偿原则,并未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且该补偿决定没有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没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没有超越职权,故符合申请强制征收条件,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邢西政决补字(2014)第3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泽洪代理审判员  张少华代理审判员  赵瑞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蕾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