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执字第5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孙凯与黄蕾、顾正玲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凯,黄蕾,顾正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5446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5446号申请执行人孙凯,男,1990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黄蕾,男,198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顾正玲,女,1986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原告孙凯诉被告黄蕾、顾正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9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黄蕾、顾正玲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孙凯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黄蕾、顾正玲偿还借款25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516.2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黄蕾、顾正玲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黄蕾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蕾、顾正玲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黄蕾、顾正玲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镇街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因上述房屋均系动迁安置房,暂不符合处置变现条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至实地执行,并至上海市房地产、车辆、金融、证券、社保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两被执行人在本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社保登记。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两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孙凯与被执行人黄蕾、顾正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滕小乔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