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民一初字第0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孙志全与张太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全,张太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1331号原告:孙志全,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徐作兵,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太学,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全与被告张太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志全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志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志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家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