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二字第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阜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卢金忍、王红彬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卢金忍,王红彬,陈淑青,乜庆军,王洪贞,陈建国,刘春艳,陈世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二字第334-1号原告:阜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址:阜城县富强东路扶贫办一楼。组织机构代码:55608946-9.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被告:卢金忍。被告:王红彬。被告:陈淑青。被告:乜庆军。被告:王洪贞。被告:陈建国。被告:刘春艳。被告:陈世泉。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卢金忍、王红彬、陈淑青、乜庆军、王洪贞、陈建国、刘春艳、陈世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金忍、王红彬、陈淑青、乜庆军、王洪贞、陈建国、刘春艳、陈世泉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阜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阜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回对被告卢金忍、王红彬、陈淑青、乜庆军、王洪贞、陈建国、刘春艳、陈世泉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708元人民币,减半收取354元人民币,由原告阜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负担。审判员 李仲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