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西安光启商贸有限公司与肖德顺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378号原告西安光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广民,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肖德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光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德顺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光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光启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光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西安光启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西安光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