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5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圣粉兰与上海茗媛服饰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圣粉兰,上海茗媛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5283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5283号申请执行人圣粉兰,女,1972年8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执行人上海茗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玉尼,董事长。申请人圣粉兰与被申请人上海茗媛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松劳人仲(2015)办字第288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海茗媛服饰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6月1日至6月8日的工资68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80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茗媛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限期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执行中,本院经财产调查未查实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已停产,本院在(2015)松执字第5282号案件中: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存放于上海市松江区玉阳路288弄E幢1号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并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黄玉尼限制出境;已向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欠薪保障金垫付建议函;但拍卖结果及欠薪保障金垫付审批均需时间。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其他执行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拍卖结果及欠薪保障金垫付审批均需时间、未查实其他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圣粉兰与被执行人上海茗媛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范明火执行员徐杰执行员沈建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宇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陈长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