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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单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463号原告单某某,女,汉族,农民,1991年8月22日出生。被告冯某某,男,汉族,农民,1992年5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单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单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振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