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0
案件名称
张周元与巴东恒兴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周元,巴东恒兴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8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周元,系巴东恒兴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电焊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德富,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东恒兴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北京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俞章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胡煌,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周元与上诉人巴东恒兴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二审出现新的证据可能使一审查明的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巴东县人民法院(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巴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刘开平审判员 段 斌审判员 覃恩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继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