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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闫凤岐与安徽方圆建筑有限公司、朱建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凤岐,安徽方圆建筑有限公司,朱建兵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916号原告:闫凤岐。委托代理人:朱怀良,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方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国庆路(保险公司北侧);。法定代表人:蔡怀彬,该公司经理。被告:朱建兵,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白山镇鸣村朱*组大朱**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4********。原告闫凤岐与被告安徽方圆建筑有限公司、朱建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刘存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