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007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崔一丹与梁书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一丹,梁书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711-4号申请执行人:崔一丹。被执行人:梁书府。申请执行人崔一丹与被执行人梁书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明民二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书府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书府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39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怀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琪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