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马加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973号原告: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与东坡路交叉口东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5095265-X。法定代表人,朱其东,公司总经理。被告:马加文,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57375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执行费3761元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马加文有属其所有的牌号为皖M×××××和皖M×××××汽车各一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加文所有的车牌号为皖M×××××和皖M×××××汽车两辆;二、查封期限为24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德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