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848号原告刘某,教师。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和好,故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呼金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青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