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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848号原告刘某,教师。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和好,故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呼金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青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