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248号原告杨某,女。被告崔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建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