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赛民初字第0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利俊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小台什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小台什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赛民初字第01829号原告王利俊,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小台什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K0550XXXX。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小台村。法定代表人张宝清,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俊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小台什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小台什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利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利俊负担。审判员范虹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