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2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天军与西昌市鸿博置业有限公司定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军,西昌市鸿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2989号原告王天军,男,汉族,37岁。委托代理人刘洁,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雷红,女,彝族,35岁。(特别授权)。被告西昌市鸿博置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西昌市城西大道于天王山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朱国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时雨、吴欣宇,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案在审理原告王天军诉被告西昌市鸿博置业有限公司定金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天军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天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原告王天军负担400.00元。审判员 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俐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