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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杨晓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杨晓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617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临河街7477号。法定代表人:王新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雪娇,沈阳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永超,该公司职员。被告:杨晓慧,女,汉族,1963年4月14日出生,住所: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告杨晓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相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