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郭立立与张丽平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381号原告郭某某,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张某某,河南省伊川县人。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原、被告2006年在北京打工时认识,经恋爱后于2007年11月9日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月23日生一男孩取名郭某甲。在生孩子两个月后,被告不辞而别,杳无音信,经原告多方寻找无果,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请求: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男孩郭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负。被告张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在北京打工时相识,双方经自由恋爱后于2007年11月9日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月23日生一男孩取名郭某甲。孩子出生后不久,被告离家出走,失去联系,原告按照婚前被告提供的其娘家地址前往寻找无果,在当地户籍管理部门查询无此人。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村委会的证明、结婚证在卷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被告无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超过二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在被告离家期间,男孩郭某甲由原告抚养照顾,离婚后由原告抚养郭某甲有利于孩子今后的成长教育,故原告要求抚养孩子并自负抚养费的请求成立,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男孩郭某甲由原告郭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郭某某自负。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450元,被告张某某负担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 舸人民陪审员 张海燕人民陪审员 侯雅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齐相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