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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少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少民初字第96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1981年10月27日出生。被告王某乙,女,汉族,1984年1月14日出生。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