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少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少民初字第96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1981年10月27日出生。被告王某乙,女,汉族,1984年1月14日出生。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