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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赵井林申请执行刘祖明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26-2号申请执行人赵井林,男。被执行人刘祖明,男。本院在执行赵井林与刘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刘祖明在2015年5月20日前付清所欠原告赵井林水管和配件款5368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金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泽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