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赵井林申请执行刘祖明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26-2号申请执行人赵井林,男。被执行人刘祖明,男。本院在执行赵井林与刘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刘祖明在2015年5月20日前付清所欠原告赵井林水管和配件款5368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金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泽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