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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4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贺语嫣与王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语嫣,王锋,王海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211号原告贺语嫣,女,汉族,现住山西省临汾市。被告王锋,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告王海燕,女,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语嫣诉被告王锋、王海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送达交费通知书未按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贺语嫣负担。审判员 韩 美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敖特根巴拉 关注公众号“”